2024年1月29日,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宿医保发〔2024〕3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省医保局《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72号)文件要求,调整完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诊疗技术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调高部分医学影像、病理、临床诊疗类等47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取消部分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地区差价。苏中、苏北、苏南同价项目16项。
(三)修订、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3项。
(四)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
(五)上述调整完善后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按医保原规定执行。
三、适用对象
宿迁市公立医疗机构
四、其他事项
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联系方式: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0527-8436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