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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保支持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8        信息来源:查看

    近日,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与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医保支持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背景

    传承创新发展藏医药事关健康西藏建设、事关增进民生福祉。充分发挥医保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医保支持藏医药政策,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藏医药服务和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需求的必然要求。为健全完善我区符合藏医药特点的医保政策体系,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若干措施》。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在支持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方面,提出五个方面15项具体政策措施。

    (一)纳入医保定点方面。一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藏医(含藏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藏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二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藏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三是及时将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定点藏医医疗机构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范围。

    (二)推进价格管理方面。一是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将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藏医传统技术和特色疗法、优势明显的藏医新技术新增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二是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藏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对符合条件且尚未被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的一次性藏医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三是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藏)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非饮片的中(藏)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中(藏)药饮片实际采购票据的,可参照本地(市)社会药店购进价格作为监管依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藏)药饮片(咔嚓药)、配制的中(藏)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四是对于全国首次新增挂网产品,以企业成本核算调查表作为主要限价挂网依据。按照企业自愿选择、医保搭建平台原则,推动藏成药省际联盟采购。五是将藏医门诊辨证施治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强化医保支付方面。一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省级医保部门调整权限及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藏)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是鼓励定点藏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参保群众在藏医医疗机构门诊接受藏医药治疗,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报销。三是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发布的藏药和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纳入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的“乙类”药品报销比例由90%提高至95%。

    (四)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方面。一是探索实施藏医按病种分值付费,优先将国家发布的藏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适当提高藏医病种的系数和分值。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病种,可按床日付费。探索对临床路径明确、治疗周期长、风险可控、需持续治疗的藏医病种,开展日间医疗服务,实施按病种付费。二是支持建设藏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推动优质藏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是建立完善医保部门和藏医药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发力的综合监管制度,规范藏医药诊疗服务行为。

    (五)强化综合保障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市)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主动做好政策解读,让改革红利更好惠及参保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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