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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3-22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要求,2024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新的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现将广州市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编号格式调整为:省份简称+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其中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州)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四位的去掉第一个0,区号为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为调整码。

    二、经营类别调整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三、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经营范围调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生物制品”,新增“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两个表述,两者二选一。

    四、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业务的,统一按新规则执行。已获证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的旧版《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延续、补发业务时,更换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特此通告。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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