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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8        信息来源:查看

    问题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回答一:本办法监管对象为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健康体检、医疗美容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检验检测机构、护理院、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经许可或备案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问题二:《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回答二:该《办法》共六个章节四十五条,按照顺序依次规定了《办法》的总则、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校验管理、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及公立医疗机构管理、监督执法保障、责任追究和附则。

    问题三:《办法》明晰了哪些行为的责任追究?

    回答三:《办法》规定了公立医疗机构未落实医疗卫生监管领域重大政策制度,或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分处理;并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反财务财经纪律,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违反有关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外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分配收益、医疗纠纷等方面明确了予以行政处分的情形。

    咨询方式

    需要咨询可联系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电话:0791-8625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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