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卫生健康委、管委会社会管理局(卫健服务中心),市直市管各卫生健康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优化配置全市医疗资源,提升医疗服务和重大疫情救治能力,实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协调发展,有效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全省医疗机构设置宏观调控的指导意见(2021-2025年)》《新余市“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新余市“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新余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15日
新余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1-2025年)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优化配置全市医疗资源,提升医疗服务和重大疫情救治能力,实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协调发展,有效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全省医疗机构设置宏观调控的指导意见(2021-2025年)》《新余市“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新余市“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十三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健康新余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全市卫生健康事业稳步发展,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居民健康水平持续提高。
(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新余总人口为1202499人,占全省人口比重2.66%;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增加至212660人,占总人口比率上升至17.68%。2020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8.1岁, 婴儿死亡率2.49‰,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4.69‰,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持续下降,居民主要健康指标均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二)医疗服务需求情况
2020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623.90万,其中:医院230.09万、占36.8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60万、占57.70%,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3.8172万、占5.42%。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15.29万,其中:医院12.47万、占81.5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75万、占11.4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07万、占7.00%。全市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为67.21%,其中医院病床使用率为74.58%,医院平均住院日为10.4天。
(三)医疗资源配置情况
到2020年底,全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215所。其中,医院20所(含三级医院5家、二级医院1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9所,卫生院32所,村卫生室908所,诊所、卫生所、医务室21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所,妇幼保健院3所。全市有三级医院5所、二级医院15所。卫生机构床位7138张,卫生技术人员9655人,分别比2015年增长34.07%、42.47%。执业(助理)医师2811人,注册护士3707人,床位7138张。全市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5.95张、执业(助理)医师数2.34人、注册护士数3.08人,分别比2015年增长30.48%、10.9%、18.47%。
(四)医疗机构布局情况
“ 十三五”时期,重大医疗机构项目顺利推进投入使用,建成市人民医院综合大楼并投入使用,启动市中医院新院建设、市妇幼保健院改扩建项目和新余袁河医院建设项目,渝水区妇幼保健院实现整体搬迁,医疗资源得到进一步补充,城乡医疗资源发展差距缩小,“15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基本建成。
(五)疫情救治能力情况
围绕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的核心目标,全方位加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救治医疗资源配置,助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市设置市人民医院、分宜县人民医院2家传染病救治定点医院,床位总数达1945张,重症救治床位119张。规范设置发热门诊17家,覆盖所有县区。全市院前急救救护车达51辆,其中负压救护车达25辆。
二、面临形势和存在不足
(一)面临形势
一是服务全市发展战略。医疗资源布局要紧紧围绕实施健康新余建设,推进新宜吉合作主阵地、南昌都市圈产业承接地、中三角旅游目的地、全国民生城市知名地的战略部署,逐步建立完善适应我市实际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二是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和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肿瘤、心脑血管、精神心理等慢性疾病医疗需求进一步上升,需要扩大高品质和多元化的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三是应对公共卫生重大风险。在人口多、人员流动性强的形势下,面临着艾滋病、结核病等传统重大传染病及新冠病毒感染等新发传染病传播的风险,传染病救治资源配置待进一步加强。
(二)存在不足
一是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和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差距,卫生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总量不足,优质医疗资源相对缺乏,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不够,扩容与提质压力并存。二是医疗卫生资源布局不够均衡。医疗卫生资源城乡区域布局还不够均衡,优质医疗资源多集中在主城区和县城,在康复、精神、感染、肿瘤、老年护理等方面存在短板,随着城乡群众对健康服务期望提高,高质量、多元化和同质化医疗服务需求增多,优质医疗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三是医疗体系协同效率不够高效。大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虹吸效应,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仍不健全,平急结合不紧密,重大疫情救治设施不够完善,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还不充分,中西医互补协作格局尚未形成,各级医疗机构协作机制和分级诊疗机制有待进一步落实。四是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水平有待提升。人工智能、5G、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使用不够,为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等提供支撑不足。
三、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平急结合、医防协同、区域协作、医养结合、中西医并重和多元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强化重大疫情救治能力建设,加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医疗联合体建设,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大力发展接续性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逐步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医疗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强化政府主导、投入保障、管理监督等责任,通过深化医改,强化资源配置,加大建设力度,维护公益性,促进健康公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快形成政府、市场双轮驱动、互保共进的发展格局,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需求。
2.整体规划、公平可及。统筹城乡、区域资源配置,统筹预防、治疗、康复与健康促进、中西医并重,通过整体规划优化结构布局。根据人口规模与密度、地理交通条件、疾病谱等因素,合理制定不同区域、类型、层级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提高公平性和可及性。
3.守正创新、平急结合。巩固改革发展成果,强化改革创新的突破和先导作用,发挥科技创新和信息化等引领支撑作用。着力深化卫生健康服务供给侧改革,以项目促发展,补齐短板弱项。着眼复杂严峻形势局面和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立足平战结合,完善设施设备标准,全面提高应急处置和快速转化能力,提升重大疾病防控救治水平,增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韧性。
4.预防为主、中西并重。强化预防为主,加大对公共卫生体系倾斜力度,深入实施健康新余行动,提升健康教育、慢病管理和残疾康复服务质量,重视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建立医防协同长效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建立中西医相互补充、协同共进机制,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
5.提质扩能、均衡发展。构建发展新格局,注重提高供给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效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优生优育、儿童医疗保健服务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增加老年护理供给,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惠及城乡居民,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显著提升,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基层普遍具备首诊分诊和健康守门能力,力争县域内人人就近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域内人人享有同质化的危急重症、疑难病症和专科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规范办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的全周期健康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实现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均衡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质化,逐步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发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基本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就医格局,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群众就医更为便捷便利,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
2025年新余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表
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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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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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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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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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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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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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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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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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市办及以上公立医院(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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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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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
县办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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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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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
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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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1.20
|
预期性
|
每千常住人口重症床位数(张)
|
0.13
|
0.20
|
预期性
|
每千常住人口康复病床数(张)
|
0.41
|
0.50
|
预期性
|
每千常住人口精神科床位数(张)
|
0.25
|
0.78
|
预期性
|
每千常住人口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张)
|
—
|
0.75
|
预期性
|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
2.34
|
3.0
|
预期性
|
每千人口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
0.30
|
0.50
|
预期性
|
每万人口全科医师数(人)
|
2.29
|
3.2
|
约束性
|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
3.08
|
3.8
|
预期性
|
每千人口药师(士)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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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
0.40
|
预期性
|
医护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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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
1:1.35
|
预期性
|
床人(卫生人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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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
1:1.2
|
预期性
|
床护比
|
1:0.52
|
1:0.52
|
预期性
|
床医比
|
1:0.39
|
1:0.4
|
预期性
|
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 院中医药科室设置比例
|
—
|
100%
|
预期性
|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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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60%
|
预期性
|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发热门诊(诊 室)的比例
|
—
|
≥90%
|
预期性
|
四、主要任务
(一)功能定位
1.市级医院。主要向全市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本区域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根据需要对病情稳定、已过急性期患者及时向下级基层医院进行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科研等任务,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治任务,努力打造具有跨市域有影响力的医院,努力创建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主要提供第一、二类医疗技术服务。
2.县级医院。主要承担县级区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工作,具备解决县域内居民90%诊疗服务的能力。主要提供第一类医疗技术服务。
3.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中医药服务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社会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规范并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独立设置医疗机构,适当放宽举办主体要求,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不作规划限制,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促进诊所发展,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试行备案制管理。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5.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老年健康、妇幼保健、职业健康、精神卫生、采供血等具有公共卫生属性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参照《新余市“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等文件。
同时推动医防融合发展。到2025年,全市100%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公共卫生科,100%的三级公立医院设置公共卫生首席专家,8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成标准化公共卫生科。
(二)医疗机构分级分类设置规划
现有市、县(区)和乡镇原则上按行政区划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强化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确保服务质量。
1.医疗机构的分级和分类
全市医疗机构根据其举办者和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分为市级医院、县(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企业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卫生所)、个体诊所等不同类别。
设置医疗机构根据其性质、社会功能、服务内容、经营目的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为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除进行正常的医疗服务以外,应承担政府和举办单位交办的社会职能。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投资或捐资举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股份制、中外合资和个人出资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申请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2.医院设置
(1)综合医院
三级综合医院:到2025年,全市三级综合医院达到3家,不再规划新增公立三级综合医院。
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要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手术科室和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其所占比例,合理配置各临床专科资源。新增三级综合医院必须达到三级综合医院基本设置标准,同时应当:1.对于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过长的(一般为超过8天的),原则上不得新增设三级综合医院;2.二级综合医院申请升级设置为三级综合医院的,原则上需满足在近3年全省二级综合医院DRG综合排名达到全省前20%、全国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达到全国前10%、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双达标”、电子病历分级评价应用水平达到四级水平中的3项及以上条件(未参与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评价的满足2项及以上条件),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医院感染责任事件和完全主要责任或社会影响较大医疗纠纷或负面事件等条件(新增三级中医院参照执行)。
二级综合医院:每个县区建设好一所达标的政府办二级综合医院。到 2025 年,全市二级综合医院(含非政府办)达到 10 家左右,其中,在基础好、规模较大、辐射范围广、服务人口多的现有乡镇卫生院中规划改扩建 1—2 家二级综合医院。鼓励县区二级综合医院朝集团化发展,实行技术合作和资源整合,在乡镇中心卫生院通过提质扩能的方式创建县域医疗次中心。
一级综合医院:在城区原则上不增设一级综合医院,严格控制一级综合医院数量。
(2)中医院
三级中医院:到2025年,全市三级中医院1家,为新余市中医院。
二级中医院:原则上每个县设置1 家政府办二级中医院。目前我市分宜县已设置了1家政府举办的二级中医院。二级中医医院床位控制在500张以内。
(3)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每个县区以上行政区域设置1家妇幼保健机构,到2025年,全市三级妇幼保健院1家,二级妇幼保健机构2家。
(4)专科医院
专科医院设置数量由各县区根据当地人口资源现状、疾病谱等确定,其中:
精神病医院:市级独立设置 1 家公立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要求设置心理门诊,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求设置精神科(心理)门诊,各县区可规划建设 1 家一级或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传染病医院:市级独立设置1家公立二级以上传染病医院, 县区不设独立的传染病医院,县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具有病床的感染性疾病科。
康复医院:市级规划1家二级康复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各县区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规划1家二级康复医院或康复医疗中心。
老年医院:市级规划1家三级或二级老年病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各县区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规划1家二级或一级老年病医院。
眼科医院:市级规划1家二级眼科医院。各县区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规划1家一级或二级眼科医院。
其它专科医院:市级及各县区根据本地人口资源、经济发展、疾病谱合理规划设置其它专科医院。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1)乡镇卫生院
由政府在各乡镇设置1家乡镇卫生院,以后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乡镇卫生院。通过政策倾斜等方式健全完善各乡镇卫生院功能,在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偏远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医疗点。乡镇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规划比原则上控制在1:1.5,县区政府所在地原则上不再设中心卫生院。对于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在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办乡镇卫 生院的前提下,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允许范围内,可以改扩建为二级综合医院。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5万居民规划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 0.7-1万人左右,根据居民医疗需求规划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街道办事处,可在新建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社区,可就近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3)村卫生室
全市村卫生室的设置数原则上不超过现有行政村数,公立村办卫生室维持现有规模,但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也可按本规划的设置控制标准和原则以及人口分布变化酌情调整,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新设置村卫生室。
(4)企事业单位、部队医务室
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设置医务室。部队设置卫生所或医务室按军队内部相关条例管理。医务室的服务对象应为单位内部职工,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
(5)个体诊所(门诊部)
鉴于目前全市主城区个体诊所(门诊部)设置过多,必须既按照国家现有政策准入,规范实行诊所备案制,又从质量和安全两个角度实行全面规范和整顿。整顿规范到位后,严格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和流程,逐条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严格把关,坚决避免任何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设置审批个体诊所(门诊部)。在城市一定的区域内,原则上不重复规划同一类别的个体诊所(门诊部)。
4.院前急救机构设置
构建市、县(区)两级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市级规划1所市级急救中心,并根据发展可对县区进行覆盖。有条件的县(区)设置急救中心(站),条件尚不具备的县(区)依托区域内综合水平较高的医疗机构设置县级急救中心(站)。城市地区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地区服务半径一般为10-20公里。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急诊科,按医院床位的2%-3%设置急诊科观察床。推动院前医疗急救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贯通,市级急救中心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信息化平台,实现急救呼叫统一受理,车辆人员统一调度。
5.血液透析、护理院(站)、康复医疗中心等其它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到2025年,鼓励社会资本新建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总量控制在10家以内,包括新建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站)、康复医疗中心等其他诊疗机构,加快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
6.构建市域医疗中心
(1)开展市域医疗中心建设
到2025年,选择规划1-2家基础条件好、辐射范围广、医疗服务优质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规划建设成市级综合性医疗中心。市级医疗中心代表全市先进医疗服务水平,在承担日常医疗服务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人才培养和医疗教学等工作。
(2)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到2025年,三级甲等医院要努力创建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和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其中,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1-2个。其他医疗机构要努力创建省级和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打造有特色的临床重点专科。到2025年,全市各医疗机构创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8个左右,市级临床重点专科20个左右。
7.床位配置
到2025年按每千人病床数7.5张计算,病床总数应达到9100张左右。综合医院中医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非营利性医院,可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开设适量特需医疗床位,按不超过医院核定床位数的10%设置。
县(区)级医院床位控制在1000张以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乡镇卫生院:床位配置要综合考虑辖区的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卫生院的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以及居民的卫生服务需要和需求情况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6张—1.2 张,原则上不超过100张,中心卫生院可按每千服务人口1.2张床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50张。
8.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的配置
全市到2025年以每千人执业(助理)医生数3.0人左右、每千人注册护士数 3.8人左右,医护比达到1:1.35,作为全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发展的控制标准。
医院应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和医师标准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师和护士的数量,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应按照医院等级与功能任务的需要设置床位与人员比例。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应急救援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增加人员配置。2025年,三级医疗机构医护比大于1:1.4,床护比达到1:0.6;医师本科以上学历应达90%以上,护士大专以上学历应达85%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达到80%;二级医疗机构医护比大于1:1.2,床护比达到1:0.4; 医师本科以上学历应达75%以上,护士大专以上学历应达7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达到75%。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达到每万人口3.2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生。全科医生与护士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医生20%达到本科以上学历、60%达到大专学历,护士大专以上学历应达50%以上。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按照每千乡镇总人口数1.2名的标准配置卫生人员,并有1名全科医生,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90%以上,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的20-40%,其中中心卫生院可上浮5%-10%。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选派医技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的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新进后勤人员不使用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生20%达到本科以上学历、60%达到大专学历,护士中大专以上学历达50%以上。
村卫生室人员按每千服务人口1.2-1.6人的标准进行配置,其中有1名能够掌握中医药服务技术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以上医师)。乡村医生20%达到大专以上学历、50%达到中专学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刚性约束。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严格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避免重复配置、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满足区域内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医疗公益性质。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财政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对政府举办医疗机构补助政策,支持医疗机构履行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职能,保持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强化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
(三)发展多元办医,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健康发展。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统一管理,严把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关,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保证医疗服务市场依法有序发展,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六、附则
本设置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区在本设置规划实施后可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本设置规划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