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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2        信息来源:查看

    一、相关背景

    2021年5月,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试行)》(深医保规〔2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建立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制度。《办法(试行)》自2021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试行期间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二、目标任务

    为持续推动药品集采“扩围提质”,推动医疗机构更多采购使用集采中选药品,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我局在深入总结《办法(试行)》实施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办法》正文部分共计29条,主要明确了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适用范围、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集采药品医保支出金额、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等级、结余留用比例、结余留用资金结算等内容。与《办法(试行)》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调整结余留用适用范围,全面聚焦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二是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基础指标,未完成约定采购量则不予支付结余留用资金,进一步加强集采考核力度,规范集采行为。三是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在特定条件下采购备供企业产品可视作采购中选产品,享受结余留用政策,减少客观因素对考核结果的影响,提升集采考核的科学性。

    (二)《办法》附件分为两部分,分别明确了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与《办法(试行)》附件部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提高结余留用资金拨付比例。删除原有计算公式中的“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占比”,推动医疗机构更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更好发挥激励与导向作用。二是根据现行政策文件规定以及采购合同约定,将30日回款率修改为次月底回款率,确保考核指标的准确性。三是将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从医疗机构人次均药品费用增长率的统计范围中剔除,强化政策协同,更好推动国谈药品进院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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