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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整合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17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工作要求。近日,宿迁市医疗保障局草拟《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配合做好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制工作,引导各地规范管理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和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制定了《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2023年7月省局下发《于开展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和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查的通知》(苏医保函〔2023〕151号),根据通知要求我局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项目开展情况、项目要素成本情况(含平均基本人力消耗、耗时、基本物耗、设备分摊)、项目价格执行(含医院自主定价)情况等进行调查,通过逐一比对整合前后项目的成本要素和内含事项,按照项目映射关系测算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

    二、整合内容

    一是按照“服务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范整合的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设立“中药贴敷”等36项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二是停用现行56项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的价格项目作为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成本要素、内含事项,综合体现在相关整合后的中医类新项目中,不再单独作为收费项目。

    三、定价依据及确定方法

    (一)定价依据

    根据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234号)第四项:(三)改革价格管理体制。1.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权。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下放病房床位费、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类、物理治疗与康复类、中医诊疗类(不含中医综合)等项目价格定价权,相应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在宁省(部)级公立医院的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二)价格确定方法

    按照项目对应关系,以全省现行项目平均价格水平为基础,综合考虑整合前后项目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要素,对整合后36个项目的提出价格建议。一是对于整合后一对多的项目,按照加权平均价格的方式衔接现有价格;二是对于计价单位不一致的,换算后再衔接现有价格;三是无整合前对应项目的,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给出价格建议。通过对整合后的36个中医诊疗项目基本人力、卫生材料(含试剂)消耗、仪器设备折旧费、动力能源消耗等成本摊销情况进行调查,在成本要素的基础上综合参考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等地价格,拟定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二三类医疗机构同价,一类医院按照二类医院的90%定价。

    四、等级定价

    为支持中医药创新传承发展提高部分传统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医灸法、推拿等非药物治疗项目根据中医技术人员的技术等级,拉开技术等级差价,按照省局统一部署以指导价格为基础,副主任医师可上浮不超过20%,主任医师上浮不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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