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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可享受待遇政策系列介绍(五):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4-03-08        信息来源:查看

    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参保居民无需额外缴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药品等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也称“二次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我市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封顶线分别为:

    普通居民:起付线1.1万元;1.1万-10万元(含10万)部分支付比例为60%,10万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0%;封顶线40万元/年。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0.55万元;0.55万-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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