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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朝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08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明确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规定,正确引导参保人员及时参保缴费,规范不同群体间参保关系切换,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规定,市医保局拟针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予以明确,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职工医疗保险

    (一)首次参保。未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以参保单位人员身份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后次月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大中专等应届毕业生新入职并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缴费当月享受待遇。其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从缴费满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首次参保的职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当前状态是未在我市以任何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同时首次以用人单位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即新入职某一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缴费后,次月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第二类是大中专等应届毕业生新入职并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缴费当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此类人员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大中专等新入职用人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二是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第三类是当前状态是未在我市以任何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从缴费满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比如,此人1月份缴费,应该自4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费及补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职工医保费的,应依法补缴,以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作为补缴基数标准。参保的用人单位欠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职工医保的待  遇。欠费不超过3个月的,足额补缴后自欠费之月起恢复职工医保待遇,职工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欠费超过3个月的,补缴欠费后,自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职工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应当整体补缴职工医保费,如遇欠缴保费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或调转工作关系等特殊情形时,可单独补缴后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应当整体补缴职工医保费,但是,如遇欠缴保费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或调转工作关系等特殊情形时,可单独补缴后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当单位在欠费状态下,某一职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在职转退休,但是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补缴,这种情况可以单独补这个职工的费用,防止出现因单位原因,职工无法退休的情况。补缴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补缴那年的缴费基数计算,就是哪年补缴按照哪年基数计算,不按欠缴那年的基数计算。

    (三)灵活就业人员断缴及补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断缴职工医保费的,从断缴的当月起暂停医疗保险待遇。在断缴欠费3个月内重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之日起,30天后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断缴欠费超过3个月重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重新缴费满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欠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未连续缴费,出现断缴的情况,都会设定等待期,根据断缴时间不同,等待期时间不同。同时,断缴期间发生的各类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四)领取失业金人员参保。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自办理失业登记并经审核同意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开始享受待遇。停止领取失业金人员,可按相应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停止领取失业金3个月内(停止领取失业金当视月为1个 月),重新缴纳职工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停止领取失业金3个月内(停止领取失业金当月视为1个月)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的,按集中缴费期规定执行。

    (五)职工转退休人员参保。参保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未及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但已达到医保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退休之日起享受待遇。未达到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6个月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退休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6个月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这里的法定退休年限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如果参保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养老保险退休证,也可也到相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只要达到医保规定的缴费年限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即可及时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集中参保。在集中缴费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待遇享受期开始之日起享受待遇。

    集中缴费期以市医疗保障局每年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中途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以下特殊中途参保情形,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规定时间起享受待遇:

    1.新生儿自出生后90天内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不跨年享受待遇);超过90天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

如果新生儿12月1日出生,次年1月1日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在没有费用的情况下,只需要缴纳出生下一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自缴费当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如果新生儿出生以后就产生的医疗费用,则在出生次年1月1日缴费时需要缴纳出生当年和出生次年两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后,才可以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2.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重残人员(一、二级)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待遇。

    三、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切换

    (一)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后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动中止。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在待遇等待期内,仍享受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期间切换为参加职工医保,当年中断职工医保的,在中断职工医保待遇期间恢复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参职工医保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要与职工首次参保进行区分。职工首次参保是未在我市以任何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参职工医保,未转换身份以前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状态,这两类人员的待遇等待期的有所区别的。

    (二)职工因劳动关系终(中)止导致职工医保终(中) 断,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应在终(中) 止原基本医保关系手续后,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从原医保停止享受待遇当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的,按集中缴费期规定执行。

    选择以灵活就业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个人在终(中) 止原职工医保关系手续后,3个月内,重新缴纳职工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参城乡居民医保,一是要注意,在转换身份后必须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后才可以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二是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转换身份的参保人员不受时间限制,足额缴费后,在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开始之日起享受待遇。

    (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转换参保单位的,个人终(中) 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不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当月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此类情况为参保职工更换工作单位,个人终(中) 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不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当月起享受待遇,也就是说参保职工3月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4月份入职新单位,新单位4月15日为参保职工缴纳4月份的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自4月1日起即可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四)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就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终(中) 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不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当月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终(中)止缴纳职工医保,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应在终(中) 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后,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从原医保停止享受待遇当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的,按集中缴费期规定执行。

    统筹区外转入的各类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等规定参照本地相关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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