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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区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3        信息来源:查看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兴宁区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办法(修订)》已经兴宁区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兴宁区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引导吸食传统型毒品成瘾人员利用美沙酮戒毒药物降低对吸食传统型毒品的依赖,减少艾滋病等疾病的传播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及《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籍属兴宁区辖区、吸食传统型毒品成瘾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以及自愿戒毒人员,参加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享受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兴宁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城区财政部门,社区(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室、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等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共同做好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以及自愿戒毒人员享受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财政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月坚持参加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25天以上;

(二)每月尿液检测、每半年毛发检测抽检呈阴性;

(三)遵守社区戒毒(康复)协议,遵守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规定,在参加维持治疗期间没有出现违反治疗规定、复吸毒品、严重影响维持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而不能继续接受治疗等情形的。

第五条 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标准按服药治疗天数为每人每天5元。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费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审批可提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一)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中国残联发放的残疾人专用证明;

(三)医疗部门开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

(四)列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接受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食传统型毒品成瘾人员,应当到南宁市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提出体检申请,经体检合格后入组参加治疗。

第七条 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审批、发放:

(一)提出申请。新入组人员在服药满一个月后,于次月5日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室提出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财政补贴申请,填写一式两份申请表。

(二)审核批准。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室收到申请表后,应当将申请表交南宁市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签署意见。取得门诊意见后,工作室应当审核材料、签署意见后报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城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补贴给付。城区财政部门收到相关经费申请材料后,按照经费申请流程将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财政补贴拨付给城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由城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支付参加美沙酮戒毒药物治疗并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费用。

(四)每月复核。兴宁区所属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社区(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室,要负责对管辖范围内享受补贴人员的表现进行监督和考察,并对享受补贴人员当月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提出意见并在次月5日前,报城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享受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财政补贴的人员有以下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月内不遵守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医疗秩序,不服从医生制定的治疗计划,无正当理由连续3天不参加维持治疗的,由本人所在社区(村)或者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工作人员予以训诫。

(二)凡偷带、含带美沙酮药液出门诊的,取消当月补贴资格。

(三)凡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或者治疗规定、复吸毒品、严重影响维持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的,从发现当月起取消补贴资格。如要重新申领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需观察半年,确保半年内每月吸毒检测抽检均合格的,才可再次申领补贴。

第九条 城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城区财政部门,以及社区(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室、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其本人上级给予政务处分:

(一)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相关工作受到影响,或被投诉属实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不按时按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在南宁市内的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部。

本办法所称“服药脱失”指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在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参加治疗期间,因本人原因未能每天到门诊或服药点服用美沙酮药液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含带美沙酮药液” 指服药人员将药液含在本人口腔中。

本办法所称“复吸毒品”指在服药期间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传统型毒品”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阿片类毒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兴宁区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兴府办〔2014〕25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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