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居民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医疗机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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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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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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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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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日处方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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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限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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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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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一级医院、
村居卫生室(社
区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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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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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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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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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一级医院
100元;:村居卫
生室 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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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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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一级、二
级、三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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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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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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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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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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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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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院待遇
医院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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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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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费用报销比例
(不包含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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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销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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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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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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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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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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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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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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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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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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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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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到2万以下65%;
2万以上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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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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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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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到2万以下60%;
2万以上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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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转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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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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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到2万以下 45%;
2万以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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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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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内相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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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诊慢性病待遇
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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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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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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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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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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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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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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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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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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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病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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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卒中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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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两种及以上慢性病待遇的,年度限额按照最高限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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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下调 20 个百分点。
(四)居民门诊特殊病范围
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Ι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肾病综合征、肺心病、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失代偿期)、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肺动脉高压、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恶性肿瘤(白血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
二、哪些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国家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门诊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个人负担个人自付费用,报销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四、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需住院治疗,出院时,按政策规定,付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应报销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