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卫财务函〔2021〕587号
兰州市、金昌市、武威市、定西市、平凉市、庆阳市、临夏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国卫规划发〔2018〕5号)和《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甘卫财务函〔2019〕423号)要求,结合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和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经研究,现就2021年第四批同意新增、更新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许可情况通知如下:
一、同意兰州市中医院、皋兰县人民医院、武威市古浪县人民医院、武威市民勤县人民医院、庆阳市人民医院、庆阳市环县人民医院、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定西市渭源县人民医院、临夏州康乐县人民医院、临夏州临夏市民族医院、金昌市人民医院、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金昌市中心医院(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平凉市静宁县人民医院共计14家医疗机构CT设备新增配置。
二、同意兰州市中医院、甘肃矿区医院、金昌市人民医院3家医疗机构MR核磁设备新增配置。
三、武威市传染病医院申报的128排CT调整为许可配置64排CT。
四、请兰州市、金昌市、武威市、定西市、平凉市、庆阳市、临夏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通知相关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和直属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五、各医疗机构不得举债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要采购国产货物和服务。采购进口产品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17〕11号)实行审核管理。
六、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许可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设备安装验收后,要依据许可通知和安装验收证明、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设备注册证、政府采购合同、购货发票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时办理设备配置许可证。
七、各市州要严格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审核验收和管理,坚决杜绝未审批先购置情况。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