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函〔2021〕108号
左定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也对完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国家医保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各类补充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作用。
一、关于加强医疗救助制度顶层设计
您提出的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的建议,在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中已有体现。医疗救助基金已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也明确要求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设立基金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将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补助基金划拨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会同相关部门设定基金使用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监督管理。在资金投入保障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明确医疗救助属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文件规定,对包括医疗救助在内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权,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待条件具备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由于各地实际救助需求、财政状况不同,加上多元筹资渠道中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占比较小,且受彩票发行规模、社会捐赠意愿等因素影响较多,难以准确确定投入比例。
关于建立医疗救助准备金制度。考虑到现行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明确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包括各级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并且《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以及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管理制度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有严格的规定,要求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按上述政策规定,医疗救助不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方向,暂不宜采取从国有金融资本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单独建立医疗救助准备金的方式扩大筹资。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新的基金管理办法的建议,对于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发展具有较强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配合财政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研究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配套政策措施,统筹提高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
二、关于优化科学规范的待遇支付机制
在救助对象精准识别上,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主要覆盖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为提高救助精准性和及时性,医保部门在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在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础上,一些地方医保部门还探索将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从实践效果看,目前全国有13个省份省级层面明确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2021年,国家医保局还配合国家乡村振兴局、民政部等部门研究明确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指导各地综合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个人实际负担情况建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机制,细化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监测标准,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可能面临风险的患病人员信息,协同做好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定期共享救助对象信息,统筹实施综合帮扶。
在救助待遇水平确定上,我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需求,统筹提高救助保障水平。有关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等支付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由各统筹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在救助方式上,医疗救助主要采取资助参保和实施住院、门诊费用直接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为有针对性减轻大病患者负担,2015年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地普遍采用“病种”+“费用”方式实施大病救助。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以上,年度救助限额普遍达到3-5万元。
您提出的建立“医疗救助人均水平与主要社会经济指标正负相关联动调整机制”的建议,对于规范医疗救助制度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现行的医疗救助基金绩效考核目标中已通过量化资助参保覆盖率、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等指标,体现了对救助水平的考量。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推进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标准,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次,夯实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同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强部门协同,运用大数据及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救助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关于调整医疗救助观念理念
您提出的从制度、目标、方式三方面调整医疗救助制度发展的建议,与我们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思路总体一致。2020年以来,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21年,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地根据实际优化调整医保综合保障政策,协同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额费用负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提高救助精准性和及时性。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规范救助费用范围,实事求是确定救助标准,优化医疗救助流程,提升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同时,指导各地做好过渡期医保扶贫政策优化调整,逐步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协同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发挥医保制度助力乡村振兴的制度优势。
四、关于优化医疗救助公共服务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经办体系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承担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职能,负责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2020年国家医保局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将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的服务事项纳入清单,明确其办理时限、办理材料、办理环节等事项,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救助服务流程。
下一步,我们将在“十四五”时期切实加强医保经办体系建设,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做到医疗救助服务向基层延伸,提高服务可及性,切实增强医疗救助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