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方便医药机构申请新增医保定点,结合《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试行)》(医保办函〔2021〕7号)要求,市医保中心进一步简化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请表格。天津市医药机构申请新增医保定点时提交《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或《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不再提交原申请表。
二、简化申请材料。医药机构在提交申请新增医保定点材料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场地的房屋权属相关证件、《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在职人员《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原件、退休人员退休证复印件等社会保险参保材料;
(三)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药师、医技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劳务)合同复印件,其他人员劳动(劳务)合同复印件;
(四)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劳务)合同复印件。
其他申请材料要求,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三、缩短办理时限。
将“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时限压缩到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评估、协商谈判、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等工作。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补充材料、公示、医药采购应用平台信息系统和监督检查设施设备安装调试等时间,仍不计入新增定点工作时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