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卫监督〔2022〕53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职业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效能,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关于印发本市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8〕40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本市职业健康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7日
上海市职业健康协管服务技术规范
一、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排查、巡查,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协助开展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重点职业病人管理与随访等工作;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开展辖区内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排查,查看营业执照、生产工艺流程、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动态掌握用人单位的底数、基本情况、变动情况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等。
(二)对辖区内已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开展定期巡查。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情况,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和指导整改。
(三)开展辖区职业健康宣传工作。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四)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建档、复核,并及时录入上海市职业健康信息管理平台。
(五)对辖区内尘肺病、慢性职业病等重点职业病人开展管理和追踪调查工作。接到确诊报告后30天内完成初访,建立动态访视卡;每年开展追踪调查,追踪治疗和康复情况及转归结局,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对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供职业健康指导与咨询。
(六)运用信息化技术,按要求完成并及时上报各项排查和巡查记录、协管服务工作计划和总结。
(七)协助开展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八)完成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布置的其他临时性职业健康协管服务工作。
三、工作流程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和推进,及时收集、上报信息(见附件1)。
四、信息收集和报送
(一)每年完成辖区内新增用人单位的排查,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记录(见附件2),及时上报。
(二)每年对辖区内已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进行全覆盖巡查1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次数,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记录(见附件3),及时上报。
(三)每年应制定职业健康协管服务工作方案,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应包含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特色亮点等)。
(四)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完成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见附件4)、动态访视卡(见附件5)报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考核评估指标
考核评估指标见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