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0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德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德政办规〔2022〕1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政府机构改革,对政府组成部门的相关职能职责进行了整合,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对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德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德政办发〔2016〕167号)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亟需修改完善,以满足新时代新形势医保工作需要。
二、《实施办法》制定依据
《德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主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和《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整合吸纳了《德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起草原则
(一)适应当前德宏州经济发展水平。
(二)优化政策设计。
(三)发挥政策引领功能。
(四)建立公平普惠的医保待遇。
(五)推进全州与全省医保政策统一协同。
四、《实施办法》主要框架及内容
《德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38条,主要包括总则、参保、基金筹集、待遇、费用结算、经办和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组织保障、附则八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实施办法》制定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参保范围、各级医保部门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参保管理。对城乡居民参保方式、参保缴费时间、特殊人群参保登记和享受待遇期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主要对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方式、筹资标准、资助参保、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基金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支付范围、最高支付限额、州内外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生育待遇、门诊待遇、逐级转诊、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医疗服务及费用结算。明确参保人“一站式”结算和零星报销的方式、时间,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的方式和时间。医保基金付费制度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经办和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统一全州医保服务经办流程,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职责,强调医疗保险基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章组织保障。主要对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八章附则。规定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五、调整内容
(一)总则方面
增加了乡、村两级的工作职责。
(二)参保和缴费方面
增加新生儿、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参保内容,明确上述相关人员自出生、退役、刑满释放后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方便其接续参保。
(三)医保待遇方面
1.住院医疗待遇。二级及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下调5%,省级及省外三级医疗机构上调5%,合理调整公平普惠的医保待遇。
2.普通门诊。扩大了普通门诊费用使用范围,由基层医疗机构扩大为县域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均能使用。政策范围内费用,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县域内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0%,县域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25%,每月累计支付限额8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3.逐级转诊管理。规范双向转诊,下级规范上转上级医疗机构时,只需补计上下级起付标准差额;上级规范下转下级医疗机构时,不再另计起付标准。参保人不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即二级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医疗机构(含省级及省外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5%。
(四)费用结算方面
参保人就医结算增加了“移动支付”方式。
(五)经办和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方面
强调医疗保险基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组织保障方面。明确了税务、财政、人社、卫健、公安、审计、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残联、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能职责。
《德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增强医保基金的保障功能,提升基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