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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保局关于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8 9:30:35        信息来源:查看

苏医保办发〔2021〕4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119号)要求,进一步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江苏医惠保1号”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按规定购买“江苏医惠保1号”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均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购买“江苏医惠保1号”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投保,可通过省医疗保障局部署的“江苏医惠保1号”管理平台,授权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和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为其本人或其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江苏医惠保1号”,也可以用现金支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用现金支付,拓展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渠道。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江苏医惠保1号”。鼓励地方政府为困难人员资助投保。

    二、积极做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江苏医惠保1号”管理平台对接。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进统筹地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江苏医惠保1号”管理平台的改造对接工作。由“江苏医惠保1号”管理平台提供投保人员身份校验、医保参保信息查询、既往病史查询以及职工医保个人帐户支付等统一入口服务。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审核投保信息后,将投保人员购买“江苏医惠保1号”的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商业保险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本医疗待遇支出项目中列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为其跨统筹地区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江苏医惠保1号”的,通过“江苏医惠保1号”管理平台与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实现资金划扣。

    三、衔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服务。推动参保人员在“江苏医惠保1号”微信公众号、“江苏医保云”APP以及商业保险机构APP实施“线上参保”。各设区市医保部门以“江苏医惠保1号”管理平台为媒介,推进落实投保人员“江苏医惠保1号”赔付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通过管理平台向医保部门报送经投保人员确认的投保及理赔等统计信息。

    各设区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个人自愿参保”的原则,积极推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已开展地方政府指导的城市定制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地区,要统筹兼顾面向全省的“江苏医惠保1号”与地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宣传推广。各设区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处室、单位人员参加的工作专班,安排专人做好与商业保险机构对接工作,专班成员名单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汇总后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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