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4日,我局通过门户网站就《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4日。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7条。经研究,对意见内容采纳情况公示如下,特此说明。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4条。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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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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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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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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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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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通知》作为落实、细化、实施《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付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医保发〔2021〕60号)的配套文件同步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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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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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文件名已修改为《关于完善中医药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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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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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2点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中“对中药饮片医保列支费用占门诊总费用比例超过全市平均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适当提高留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用费用指标存在鼓励部分医疗机构抬高中药饮片进价的风险,损害患者利益的同时,也会打击切实执行新政的医疗机构。建议:着重考量实际贡献率和中药饮片加成政策执行情况,以医疗机构年度中药服务量(总帖数)作为衡量指标对留用比例进行确定,年度中药服务量(总帖数)最高的医疗机构留用比例为80%,逐级递减计算各院留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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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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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比例由各统筹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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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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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2点中对住院DRG的激励系数提升到15%,但在2021年度DRG清算过程中,在先行确定中医激励总金额后,中医药的激励是不到位的。在建设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和攀登医学高峰过程中,希望进一步得到医保部门大力支持。建议:在“中治率”达标后激励系数确定过程中,权重着重与门诊中药饮片的使用量(总帖数)及价格水平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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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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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激励系数与中药饮片帖均费用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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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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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3点,因激励系数专科医院高,综合性医院低,在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帖均费用下降幅度一样的情况下,增加或扣除的激励系数是不一样的,将不利于综合性中医院综合实力的提升。另外,因各中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特点不同,规模存在明显差异,规模越大,技术水平越高的中医医疗机构,控制中医饮片帖均费用的难度及贡献度会更大。建议:修改为“中药饮片帖均费用下降的中医类医疗机构,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的激励系数,其中下降超过10%的,原则上每下降1%,增加激励系数0.1个百分点;中药饮片帖均费用上涨的中医类医疗机构,给予扣除一定比例的激励系数,其中上涨超过10%的,原则上每上涨1%,扣除激励系数0.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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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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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定性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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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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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政府倡导大力发展民族中医药事业,促进中医药的传承创新,让更多的中医中药为百姓造福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国家卫健委对综合性医院也是要求必须配备中医科,综合性医院的中医中药人才也在积极地为之做出努力,有些还有中医病房,所以这个激励政策是否可以扩展为各类医院,只要中治率能达到指定的目标是否也可以享受应有的激励,而不是只针对中医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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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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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医院中医药体量相对较小,相关政策逐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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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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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激励政策应该是激励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激励有中医中药项目的所有省市县级医院,而不仅仅是中医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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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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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医院中医药体量相对较小,相关政策逐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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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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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省计划实行住院DRG+门诊APG,那么本政策执行的时间是什么时候?2023年是适用新的政策还是在统一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中医特殊政策?相对于中医药事业起步比较晚的综合性医院,本身中医药体量比较小,但是年度平均增长率又增加的,是否可以从长远考虑,留下适度增长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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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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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适用的范围已在文件中描述。综合性医院中医药体量相对较小,相关政策逐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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