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于2021年12月1日下发了督促南通天润中医门诊部校验的《通知》,责令该单位于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现已期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疗机构因逾期未提出校验申请等原因,我委依法予以注销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南通天润中医门诊部;执业地址:南通天润中医门诊部;登记号:MA1XNYWE532060217D1212)。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机构名义开展任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