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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齐鲁中医药优势专科集群建设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4 9:46:1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局,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为保障齐鲁中医药优势专科集群建设项目规范实施,提高集群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组织制定了《齐鲁中医药优势专科集群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齐鲁中医药优势专科集群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齐鲁中医药优势专科集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齐鲁中医药优势专科集群建设项目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齐鲁中医药优势专科集群(以下简称“专科集群”)建设的资金,每个专科集群的建设资金连续支持3年。

第三条 专科集群建设项目资金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和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按规定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专科集群建设规模,研究提出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确保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对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提报的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

第五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调整的前置条件。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专科集群建设任务需求,研究提出专科集群建设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后,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将专科集群建设资金拨付至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及有关市。牵头专科负责组织实施所在集群所有成员专科的建设任务,集群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需用于成员专科建设。集群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统筹力度,积极支持专科集群建设。

第七条 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信息化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相关立项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专科集群建设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诊疗设备购置。用于牵头专科购买必要的诊疗设备,加快补齐先进诊疗技术短板,开展新技术,拓展新的亚专科,建立新的诊疗标准,同时作为成员专科人才培养的教具。

(二)人才队伍建设。邀请国家级专家开展培训、业务指导和讲座,用于完成建设项目所需业务骨干、学术继承人等人才培养相关支出。

(三)技术规范制定。牵头专科组织优化操作规范,制定诊疗标准,制定或优化中医优势病种诊疗方案等相关支出。

(四)技术推广指导。用于中医诊疗技术、特色诊疗方案的推广、指导,以及相关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

(五)专家巡诊巡查。牵头专科组织专家对各成员专科进行巡诊,指导带教、查房等临床工作,督导集群建设任务等相关支出。

(六)专科学术研究。用于完成专科建设项目所需论文、著作、医疗机构制剂研发审批、科研专利申请、名老中医学术思想整理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等相关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牵头专科所在单位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自评,形成本集群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级适时组织开展复核及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因违规使用资金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有关单位,省级分配下一年度资金时将取消其绩效因素。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集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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