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的规定,2021年10月,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牵头,邀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药品流通协会、乌鲁木齐市医药零售行业协会等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提出医保定点申请的34家医疗机构、213家零售药店开展了现场评估。
现对评估合格的13家医疗机构、88家零售药店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月13日至1月23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纪委进行反映。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纪委电话:0991-8810708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