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卫规〔2022〕24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公安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红十字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精神,根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9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原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红十字会于2017年联合印发了《上海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沪卫计规〔2017〕15号)。经评估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们修订了《上海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红十字会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