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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和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告诫提醒书
发布时间:2023/1/10 2:06:35        信息来源:查看

    近期,消费者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购买需求激增。为进一步规范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 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个人在朋友圈、微信群、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销售抗原检测试剂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购买时要选择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依法取得相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认真核对产品标签有关信息,不从个人手中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如需要网购,应选择取得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三、如果发现购买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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