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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亳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延期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8/26 12:43:09        信息来源:查看

你委《关于转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结合亳州永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同意该公司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按实际占用床位数,执行标准2元/床.天。

二、无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以每天产生的医疗废物量计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

月收费标准(元)

30以上

1200

20-30(含30)

850

10-20(含20)

600

5-10(含10)

400

2-5(含5)

200

2以下

120

三、审批收费执行标准为最高收费价格。实际收费价格可以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约定。

四、医疗废物处置费已包括废物存放、包装、运输、定点收集、转运工具、消毒和规范化处置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擅自增加、分解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公司接文后,请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同时,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价格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期满前两个

月需重新申报审核。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颁发新的规定,一律遵循新规定执行。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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