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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量、供应、回款……国家医保局明确集采全过程管理关键点
发布时间:2022/9/19 10:56:20        信息来源:查看

    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不懈、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推进国家组织药品和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

    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不懈、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推进国家组织药品和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

    近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535号 (社会管理类133号)提案答复的函》,就关于优化药品和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建议进行了详细答复。


持续完善集中带量采购规则

    国家医保局认真总结经验,持续优化集中带量采购规则,完善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

    一是防范恶意低价竞争。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同时,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明确“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的行为将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并受到相应处置措施。

    二是允许并合理控制中选产品价差。在多家企业中选的规则下,尊重市场竞争导致的适度价格差异,允许不同企业以不同价格中选,同时合理控制同一通用名药品不同中选企业间的价格差距,防范价差过大引发待遇不均衡。

    三是强化供应保障。从试点时的独家中选扩大到多家中选,在第七批药品集采中进一步引入“一省双供”模式。每个省份有一家中选企业主供,另一家备供,当主供企业不能及时供应时,医疗机构可及时切换到备供企业采购。

 

不断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全过程管理

    国家医保局在报量、供应和配送、回款等环节采取多项举措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集中带量采购顺利进行。

    1.促进医疗机构准确报量。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填报采购需求,经院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各地医保部门和联合采购办公室对医疗机构的报量数据进行核查,存在异常的,要求医疗机构核实调整或作出说明。同时,实施结余留用政策,将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经考核后,按一定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对未报量或少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予支付或扣减相应部分的结余留用资金,促进医疗机构准确报量。

    2.保障中选产品的供应和配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中选企业承担集采中选产品供应和配送的主体责任,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按时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医保部门加强供应配送监测。评估集采产品供应配送情况,针对企业不履行采购协议等情况,及时选取替补供应企业,并将违约企业纳入违规名单,给予失信评级,影响其后续参加集采。

    3.促进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建立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协议金额的30%预付,促进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同时依托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的监测。此外,为实现货款及时结算,减轻企业货款周转压力,上海、福建等地已探索通过平台由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取得积极成效。

构建全国统一的医药集中采购市场

    国家医保局一直致力于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集中采购市场,构建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一是加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统一数据标准,实现省际医药集中采购信息互联互通。二是积极推进省际联盟采购。要求各省按照与国家组织集采相同的标准,规范开展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近期对地方省际联盟的工作进一步作了部署,形成湖北牵头的中成药联盟、四川牵头的牙科种植体联盟、福建牵头的电生理联盟等,实现一次集采,多地实施,进一步减少各方工作成本,放大改革效应。

    国家医保局表示,该提案对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深入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优化集中带量采购规则,完善集采全过程管理,推动集采改革行稳致远,让更多质优价宜的产品惠及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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