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工作要求,加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处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医保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49号)精神,基金监管处起草了《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个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切实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明确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范围、规范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程序、健全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协作机制和工作要求等内容,明确了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机制。在具体内容中,充分结合我区工作现状和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主要情况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范围方面,明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强调细化“我区欺诈骗保金额在三千元及以上”等内容;移送程序方面,增加“跨区域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属地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健全机制方面,结合实际提出“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移送案件跟踪督办制度,实行移送案件台账管理,对案件受理、调查、移送等实行全过程记录,结案后及时进行立卷归档管理”,明确“要健全移送案件查办报告制度,对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工作要求方面,明确“对国家公安部、医保局确定的挂牌督办案件,加强案件督导、通报”,细化了“通过网络、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加大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宣传力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披露”和“通过设立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以及在政府网站设立专栏等形式,搭建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等内容,同时强调“推进健全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自律机制,加强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