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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甘肃省地产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商标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8/11 11:35:16        信息来源:查看

     为统一和规范甘肃省中药材产地加工产品商标标识管理,推进中药材产地加工工作科学、公平、规范、有序开展,根据《甘肃省大宗地产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省药监局起草了《甘肃省地产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商标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9日。

     联系人:沙卫涛  0931-7617286  0931-7618190(传真)

     邮箱:434584518@qq.com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甘肃省地产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商标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甘肃省中药材产地加工产品商标标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大宗地产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工作方案》(甘药监发〔2021〕149号)等文件, 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甘肃省地产中药材产地加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产地片”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和满意度,接受社会监督,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遴选公布的甘肃省地产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的企业,以及公布的甘肃省地产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的品种,其基原和质量(形态除外)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甘肃省中药材产地加工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种植、采收、加工等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 “产地片”商标标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用于证明“产地片”产品的质量和产品特定品质。

第五条 “产地片”标识在使用时,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六条 甘肃省药学学会是“产地片”商标标识的持有人(注册人),对商标具有所有权,负责对申请使用“产地片”商标者进行授权使用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使用“产地片”商标标识者须符合“产地片”商标标识使用条件,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程序向商标持有人提出申请,并按其经营形式和性质还要提供商标使用者《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遴选和验收、复核文件;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第八条 商标持有人自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的企业资料进行审查,审核合格后,双方签订《“产地片”商标标识使用授权合同》,颁发《“产地片”商标标识使用证书》,授予“产地片”商标标识。并由商标持有人将合同报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和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产地片”商标标识使用授权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商标持有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交具有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产地片”商标标识。

第十条 “产地片”商标标识被授权使用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其“产地片”产品包装上使用“产地片”商标标识;使用“产地片”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一条 “产地片”商标被授权使用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当自觉维护“产地片”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自觉接受属地商标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和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产地片”商标标识,不得授权他人使用“产地片”商标标识。

第十二条  “产地片”商标被授权使用者使用后,发生超出规定范围使用,不合格产品被查实等违规行为的,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商标持有人负责对使用“产地片”商标标识的商品质量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维护“产地片”商标专用权;协助商标管理等部门调查处理“产地片”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四条  商标持有人和商标管理部门自觉接受和处理使用“产地片”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十五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产地片”标识的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并调查处理侵权、假冒行为。对未经授权擅自在“产地片”原料及产品包装上使用与“产地片”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等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并将情况通报商标持有人及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六条 获准使用“产地片”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管理办法,属地商标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责令限期改正,若不改正的,商标持有人可终止《“产地片”商标标识使用授权合同》,收回 《“产地片”商标标识使用证书》,并予以公告。属地商标管理部门依职责取消“产地片”标识使用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终止使用“产地片”标识,不得在其产品宣传及包装上使用,对违规使用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使用“产地片”商标标识者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时,“产地片”商标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须于10日内报所在辖区市级商标管理部门注销,并将结果报商标持有人。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产地片”商标者,根据其生产、宣传、销售等实际情况,可按 “产地片”商标文字、图案比例扩大或缩小自行委托具备印制资质的企业印制商标标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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