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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徽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6/2 17:37:55        信息来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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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注册登记局(行政审批办),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有关要求,规范全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安徽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各市局及时将征求意见稿发至相关单位(含各县(区、市)市场监管局)并收集汇总反馈意见。系统内单位统一向各市局反馈意见,省特检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向省局反馈意见。

各单位请于6月15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和理由报送省局邮箱(邮件名称为:XX(单位)关于《安徽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各市局无意见的也请反馈。

联系人:省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戴清晨

电  话:0551-63356910

   ?? 邮  箱:anhuiteshechu@163.com

 

    2022年5月26日


安徽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1. 3 机构类别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是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并依据本细则申请核准。

 

    1. 4核准实施主体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范围内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

 

    1.5核准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范围(见附件A)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核准证有效期4年。

 

2核准条件

    2.1一般要求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满足附件B的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效实施。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申请单位应当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得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2. 2条件共享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核准时,其分支机构可以共同申请核准,本规则规定的核准条件可以共享;共同申请核准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核准。

3 核准程序和要求

    3.1核准程序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为规范核准工作,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应当在省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并与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和证书信息的互联互通。

 

    3. 2 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省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

(2)原核准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3)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 3受理

    3. 3. 1予以受理

    省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并向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电子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3. 3. 2 补正

    省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3. 3 不予受理

    省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核准证,未满3年提出申请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

    3. 3. 4 申请信息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和申请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省局提出变更申请。

 

    3. 4 鉴定评审

    3. 4. 1 一般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省局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并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应当向省局报告。

    3. 4. 2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鉴定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记录;

    (2)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前,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对于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 4. 3 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1)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

    (2)整改后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3)除本款(1)(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且向省局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3. 4. 4 鉴定评审公正性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鉴定评审工作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3. 5 审查与发证

    省局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在13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含电子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类别、住所、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核准项目,从事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核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检验场地地址,乙类检验机构承担保障义务的行政区域范围等。

 

    3. 6 核准证延续、增项和变更

    3. 6. 1 延续核准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且不超过12个月)向省局申请延续核准,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延续核准时书面说明理由,并且承担未及时延续核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延续核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细则3.2、3.3、3.4、3.5的规定执行。

    3. 6. 2 增项核准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分支机构、增加检验场地等)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细则3.2、3.3、3.4、3.5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3. 6. 3 变更核准

    在核准证有效期内,持证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局申请变更核准证。省局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的核准证,核准证有效期不变;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省局认为需要现场鉴定评审的,按照本细则3.2、3.3、3.4、3.5的规定执行。机构类别变更的,按照《核准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3. 6. 4 延期核准

    持证机构因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省局提出延期核准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的有关说明及资料同时报送。

    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的,省局更换延长有效期的核准证,延长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

 

4  附  则

    4. 1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保障义务

    (1)在限定的区域内依核准项目,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职能。限定区域,由申请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在核准证备注栏内注明。

    (2)确保保障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得到及时、可靠、高效的检验,并按时向使用单位交付检验报告。

    (3)按照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如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技术咨询等。

    (4)执行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

 

4. 2 无损检测要求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从事自身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的无损检测的,不需要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质,但是应当具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和无损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其监督检验设备生产环节中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4. 3 监督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与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或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母公司有股权关系的,不得申请相应的制造监督检验项目。

 

    4. 4 与甲类检验机构的关系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可以申请甲类资质,如不再保留乙类资质,可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不再颁发乙类资质证书,并按照本细则4.1规定确定其保障义务。

    省局定期公布省内公益性质甲类检验机构、乙类检验机构的保障区域。

    4. 5 检验场地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定期检验应当在核准的检验场地内进行。

 

 

    4. 6 检验数据管理

全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统一使用“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检验业务系统”进行检验业务管理(包括在线接受检验申报、出具检验报告等)。

在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

 

    4. 7 解释权限

本细则由省局负责解释。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按调整后的规定对照执行。

 

    4. 8 施行日期限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A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

目代码

核准项目

申请单位

1

BJ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MPa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设区的市级

乙类检验机构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监督检验:除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之外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安装、重大修理、改造

监督检验:气瓶制造

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监督检验: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2

BD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9.8MPa的蒸汽锅炉

设区的市级

乙类检验机构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

设区的市级

乙类检验机构

定期检验:第一、二、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球形储罐)、氧舱

设区的市级

乙类检验机构

定期检验:第一、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球形储罐)

设区的市级

乙类检验机构

县(区、市)级

乙类检验机构

定期检验: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

设区的市级

乙类检验机构

定期检验:工业管道

设区的市级

乙类检验机构

县(区、市)级

乙类检验机构

定期检验:电梯

设区的市级

乙类检验机构

县(区、市)级

乙类检验机构

定期检验:起重机械

设区的市级

乙类检验机构

县(区、市)级

乙类检验机构

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设区的市级

乙类检验机构

县(区、市)级

乙类检验机构

 

 

 

 

 

 

 

附件B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B1  基本条件

 B1.1 法律地位

 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B1.2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低于600万元,其中检验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县(区、市)级乙类机构不作限定)

 B1.3  人员

 B1.3.1  关键岗位人员

    (1)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

    (2)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B1.3.2  检验与检测人员

    申请单位全职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应当不少于36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8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10名(县级乙类机构不作限定)。以上人员应当为申请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或具有合法聘用手续的人员。各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人员条件要求见附录ba、附录bb。

    B1.3.3  人员管理

    (1)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2)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

    (3)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4)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

    B1.3.4人员培训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B1.4  办公场所

    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1)建筑面积不少于6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县(区、市)级乙类机构不作限定);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4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县(区、市)级乙类机构不作限定);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且能满足传输检验数据的需要;

    (5)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B1.5  检验设备和场地

    申请单位的检验设备应当满足附录ba、附录bb的规定。其中,申请BD(Ⅴ)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的设备)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检验仪器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BD(Ⅴ)项目条件中列出的检验设备配置除外;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B1.6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核准规则》附件F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B1.7  法规标准

    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

    B1.8  检验能力和业绩

    (1)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2)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验过程或者采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验能力进行审查。

    B1.9  资料保存

    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B1.10  外委

    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附录ba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监督检验项目人员及

检验设备要求

 

序号

核准项目

代码

人员配备

检验设备配置

1

BJ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6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6名;

3.Ⅲ级RT或者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II级T0FD无损检测人员 1人项;

6.锅炉水(介)质检验师1名;

7.锅炉水(介)质检验员1名

承压类基本配置

(设备见注1,下同)

2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名;

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II级T0FD无损检测人员 1人项;

5.锅炉水(介)质检验员1名

承压类基本配置

3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6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名;

3.Ⅲ级RT或者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承压类基本配置

4

BJ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6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名;

3.Ⅲ级RT或者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承压类基本配置

5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4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名;     

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承压类基本配置

6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4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名;

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承压类基本配置

7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4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2.Ⅲ级RT或者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承压类基本配置

8

1.电梯检验师6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2.电梯检验员6名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6台,I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台)外(设备见注2,下同),还应当配置:

1.照度计6台;

2.温湿度计6台;

3.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2台;

4.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量仪1台;

5.导轨垂直度测量仪1台

9

BJ

1. 起重机械检验师4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2. 起重机械检验员4名;

3. II级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6台,I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台)外,还应当配置:

1、综合气象仪1台;

2、全站仪1台;

3、制动下滑量测试仪1台

注1:承压类基本配置包括测厚仪4台、光谱仪1台、视频内窥镜1台、便携式硬度计1 台、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1台、射线探伤装置2台、数字式超声探伤仪2台、 磁粉检测仪4台,以及满足检验检测及防护要求的观片灯、标准试块、对比试块、报警设备、黑度计等。

注2:机电类基本配置中I类检验设备包括数字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量仪、转速表或者速度检测仪、便携式激光测距仪、噪声检测仪、测厚仪等;II类检验设备包括经纬仪、水准仪、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便携式磁粉探伤仪等。

附录bb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定期检验项目人员及

检验设备要求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人员配备

检验设备配置

1

BD

 

1.锅炉定期检验师6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2.锅炉定期检验员6名;

3.Ⅲ级RT或者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锅炉水(介)质检验师1名;

6.锅炉水(介)质检验员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2台;

2.便携式定量光谱仪1台;

3.视频内窥镜1台;

4.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

5.测氧仪2台;

6.测温仪2台;

7.分析天平(感量为0.01mg) 1台;

8.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2台;

9.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μs/cm))2台;

10.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级)2台;

11.原子吸收光谱仪或离子色谱仪1台;

12.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

13.钠离子(pNa)计(检出限2.3μg/L)、硅酸根测定仪各1台;

14.浊度计1台;

15.含油量分析仪1台;

16.电热干燥箱1台;

17.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台;

18.药品冷藏设备1台;

19.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0.001g/cm3),蒸馏仪各1台

2

BD

 

1.锅炉定期检验师2名;

2.锅炉定期检验员2名;

3.Ⅲ级RT或者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锅炉水(介)质检验员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1台;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1台;

3.测氧仪1台;

4.测温仪1台;

5.分析天平(感量为0.01mg) 1台;

6.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1台;

7.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μs/cm))1台;

8.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级)1台;

9.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

10.浊度计1台;

11.电热干燥箱1台;

12.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台;

13.药品冷藏设备1台;

14.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0.001g/cm3),蒸馏仪 各1台

3

1.压力容器检验师6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2名;

3.Ⅲ级RT或者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Ⅱ级TOFT无损检测人员1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2台;

2.大于或者等于8m视频内窥镜1台;

3.TOFD检测设备1台;

4.测温仪2台;

5.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

6.测氧仪2台;

7.经纬仪1台

4

 

 

 

 

 

 

BD

 

 

 

 

 

 

 

 

 

 

 

 

 

 

 

 

 

 

 

 

 

BD

 

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2名;

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2台;

2.大于或者等于5m视频内窥镜1台;

3.测温仪2台;

4.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

5.测氧仪2台;

6.经纬仪1台

县(区、市)级乙类检验机构:

1.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

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2名;

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5

1.压力容器检验师6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名;

2.Ⅲ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II 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

4.II级T0FD无损检测人员 2人项;

5.安全阀校验人员2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 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静电电阻测量仪2台;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

3.T0FD检测设备1台;

4.测氧仪2台;

5.耐压试验装置,液压和气压试验装置各1套;

6.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吹扫);

7.除锈和喷漆设备;

8.抽真空或充氮置换装置;

9.气密试验装置2套;

10.真空度测试仪器1台;

11.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验装置各1套

6

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

1.压力管道检验师2名,其中具有材料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2.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员4名;

3.Ⅲ级RT或者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2台;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

3.接地电阻测试仪2台;

4.静电阻测量仪2台;

5.测温仪2台

县(区、市)级乙类检验机构:

1.压力管道检验师1名;

2.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员2名;

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7

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

1. 电梯检验师4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2.电梯检验员8名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6台,I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台)外,还应当配置以下设备:

1.照度计6台;

2.温湿度计6台;

3.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2台;

4.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量仪1台;

5.导轨垂直度测量仪1台

县(区、市)级乙类检验机构:

1.电梯检验师1名;

2.电梯检验员4名;

8

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

1.起重机械检验师4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2.起重机械检验员4名;

3.II级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6台,I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台)外,还应当配置风速仪2台

县(区、市)级乙类检验机构:

1.起重机械检验师1名;

2.起重机械检验员2名;

3.II级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9

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师1名;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2名

1.噪声检测仪1台;

2.转向参数测试仪1台;

3.制动性能测试仪1台;

4.踏板力计1台

 

县(区、市)级乙类检验机构: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师1名;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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