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卫生健康委公布了《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沪卫规〔202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办法》起草制定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近年历经多次修订,取消了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并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以及“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对原卫生部2013年2月19日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我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了《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二、《办法》的政策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等相关规定,落实“放管服”要求,明确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调整细化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具备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条件。
三、《办法》总体内容包括哪些?
《办法》共十四条5个附件。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本文件适用范围以及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事权分工。第五条,主要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备案变更和注销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第十二条,主要明确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诊断机构监管。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明确本文件的实施时限和解释权限。5个附件分别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标准、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机构备案表、机构备案变更表和备案回执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