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和本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84号)的要求及本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公布新增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见附表),自2022年3月23日起执行。
二、属于新增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相关单位按照本市“一网通办”工作流程办理。
附表:本市新增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7)
一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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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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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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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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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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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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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诊断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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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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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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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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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