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函〔2022〕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深入开展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函〔2022〕54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研究解决药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推进重点工作;督促检查药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办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重大案件处置工作;总结、推广药品安全工作经验;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苗庆旺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李 盛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罗棋权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道军 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主任
黄 琛 自治区药监局局长
成 员:薛 彬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
李剑思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副主任
罗建勇 自治区高级法院二级高级法官
张 坚 自治区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
马义生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总工程师
莫晓敏 自治区司法厅二级巡视员
粟 坚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杜振宗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黄 震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姚 方 自治区医保局副局长
陈 竹 南宁海关副关长
莫祖俊广西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魏 艳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万 秋 自治区药监局副局长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药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组织对各市、县(市、区)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成果宣传;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万秋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专题会议制度,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和参加单位由召集人决定。
(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2年9月底前建立本地区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