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卫规〔2021〕2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积极应对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妇幼健康服务需求增加和质量提升,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对《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16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并经2021年12月1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16版)〉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6〕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