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4月8日就《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2年4月18日,共收到意见建议23条,采纳17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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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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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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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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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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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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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省增补药品2022年12月31日调出(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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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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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1日调出省增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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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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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增补品种调出医保目录变成自费药品后,建议按照全国其他省市联动价挂网(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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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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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该文件内容范围,已反馈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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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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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原省增补品种调出后能保留在县以上医疗机构、医共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常规用药目录范围(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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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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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增补药品调出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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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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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调出的省增补品种不列入医院自行采购比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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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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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的省增补药品属于中标产品的,不列入医院自行采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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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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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个人账户可以支付此次调出的省增补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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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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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账户可以支付调出的省增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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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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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纳入浙江医保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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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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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该文件内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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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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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原浙江放宽限定支付范围药品纳入浙江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二的准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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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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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该文件内容范围,日后将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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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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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抗微生物药物限定继续按照之前省里限定执行或者考虑经验性治疗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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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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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保发〔2021〕50号文规定,执行国家限定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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