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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企与医院联营,引发官司!
发布时间:2018-09-25        信息来源:查看
医械企业与医院联营血透中心一年,倒闭了。然而医院却拒付耗材货款,械企只能将其起诉至法院。

事情开端要追溯至两年前。

2016年1月1日,江汉医院与重庆A医疗器械公司口头约定合作共建血液透析中心,所需医用耗材由A公司提供,江汉医院在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向A公司付款。

到当年5月26日,A公司与江汉医院补签一份《江汉医院医用卫材采购协议》,约定由江汉医院向A公司采购医用耗材,所供产品验收合格后,在产品无质量问题和资质问题时,江汉医院于产品入库之日起1个月内按当月实际使用费用付款,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在这之后,A公司继续给江汉医院供应医用耗材,但双方并未对采购项目及价格签订补充协议,每次供应货款以实际交易为准。

2016年8月20日、8月30日及12月26日,江汉医院共计支付A公司货款10万元。

不过,好景不长。

到了2016年12月31日,双方合作共建的血液透析中心停止运营,A公司与江汉医院之间的供货关系终止。合作项目停止运营的一周内,双方即对账,江汉医院尚欠A公司货款354342.55元。

但对余下货款,江汉医院未能给付,A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医院须十日内支付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江汉医院签订的《江汉医院医用卫材采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A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后,江汉医院应履行清偿货款的义务。且依双方合同约定,在A公司供货后,江汉医院应在产品入库起一个月内按当月实际使用费用付款,现江汉医院逾期未能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及赔偿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江汉医院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354342.55元,并以货款354342.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2月7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该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医院不服,上诉了

然而,对于这一判决,江汉医院不服,上诉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江汉医院上诉的理由是,本案中购买的耗材全部用于江汉医院与A公司合伙经营的血液透析中心,A公司应该为共同被告,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江汉医院向A公司采购耗材,合同的买方应是双方合伙经营的血液透析中心。

除此之外,医院还认为A公司以欺骗的手段虚抬血透耗材价格,其出售的耗材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对该耗材价格进行评估,应当按评估价支付价款。

并认为,A公司未提交相应的发货凭证用以证明买卖耗材具体数量,《A公司往来余额表》虽有江汉医院的公章,但没有相关人员签字,来源不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要求撤销原判或改判江汉医院承担涉案货款329741.05元的30%。

二审驳回医院全部诉求

对于江汉医院这一诉求,二审法院查明,2016年5月26日,A公司与江汉医院签订《江汉医院医用卫材采购协议》,约定由A公司提供耗材、试剂通过线下交易,耗材的价格按市场价执行。

2017年1月6日,江汉医院向A公司出具《天外天公司往来余额表》,该余额表载明编制单位为江汉医院,江汉医院财务人员陈铁平在该余额表尾部的编制处署名,江汉医院在该余额表上加盖公章。该余额表载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江汉医院财务账上欠A公司款项总额为354342.55元。

同时,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属实。

对于将A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二审法院认为,与A公司签订《江汉医院医用卫材采购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是江汉医院,其收到A公司的供货后支付货款。且江汉医院向A公司出具《A公司往来余额表》,并在该余额表上加盖公章,故本案买卖合同的买方是江汉医院。

即使存在江汉医院与A公司合伙经营的事实,也系其合伙内部关系,A公司在本案中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故本院对江汉医院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对江汉医院上诉称A公司出售的耗材价格过高以及《A公司往来余额表》来源不合法,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江汉医院医用卫材采购协议》,耗材的价格按市场价执行。市场上同一产品,不同品牌的价格不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协商并认可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双方对账,江汉医院向A公司出具《天外天公司往来余额表》,载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江汉医院财务账上欠A公司款项总额为354342.55元,江汉医院财务人员陈铁平在该余额表尾部的编制处署名,江汉医院在该余额表上加盖公章。

该余额表可以证明江汉医院尚欠A公司的货款数额,故本院对江汉医院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终,二审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判决,驳回江汉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8)鄂96民终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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