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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和平香榭中医医院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王秀云等三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1-17        信息来源:查看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和平香榭中医医院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王秀云等三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天津和平香榭中医医院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3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2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参保人员王秀云(身份证号:12010219531004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参保人员郑素贞(身份证号:12010119561218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参保人员金洪森(身份证号:12022319670806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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