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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两家定点药店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3-10-28        信息来源:查看

1.2023年6月20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柳江中心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洪雅县柳江中心卫生院存在:一、对住院病人实施与疾病关联性不高的腺苷脱氨酶测定过度检查,存在对非相关疾病过度检查,提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数据,涉及违规人次1130次,违规金额23730元;对住院病人实施与疾病关联性不高的血清碳酸氢盐测定(酶促动力学法)过度检查,提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数据,涉及违规人次965次,违规金额4825元;二、超标准收费,医院收取星状神经阻滞麻醉2小时/次,实际麻醉时间每次不超过1小时,应减收50%,涉及违规人次146次,违规金额8541元。以上共涉及违规金额37096元。

洪雅县柳江中心卫生院上述行为违反《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诊疗服务】乙方应严格遵循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和医疗服务设施设备,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提供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个人负担。乙方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推诿治疗或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违规诊断升级、高套点数等”。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收费】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规范医疗收费,公示所有医药价格与收费标准。乙方应合规收费,不得重复收费、套用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将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自费,也不得诱导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到门诊缴费、药店购药或另设账号缴费”的规定。

根据《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节的轻重,给予乙方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不予支付违规费用(DRG/DIP付费的违规费用认定,按统筹地区规定执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中止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第四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本条第(二)项处理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要求乙方按照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相关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24点“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造成医保基金支出的”;第25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套用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对住院病人实施与疾病关联性不高的腺苷脱氨酶测定过度检查,提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数据,涉及违规人次1130次,违规金额23730元,并处违规金额2倍违约金47460元,共计71190元。

二、追回对住院病人实施与疾病关联性不高的血清碳酸氢盐测定(酶促动力学法)过度检查,提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数据,涉及违规人次965次,违规金额4825元,并处违规金额2倍违约金9650元,共计14475元。

三、追回医院收取星状神经阻滞麻醉2小时/次,实际麻醉时间每次不超过1小时,应减收50%,提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数据,涉及违规人次146次,违规金额8541元,并处违规金额2倍违约金17082元,共计25623元。

以上涉及违规金额37096元,处2倍违约金74192元,合计111288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贰佰捌拾捌元整)。

四、责令洪雅县柳江中心卫生院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9月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加强医保基金规范使用管理,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法违约行为,否则洪雅县医疗保障局将依法依约严处,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2.2023年7月4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中山镇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洪雅县中山镇卫生院存在:一、对住院病人实施关联性不高的5’核苷酸酶测定过度检查,提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4日系统数据,涉及违规人次38次,违规金额266元;二、超标准收费,该院做葡萄糖测定(酶法)收取葡萄糖测定(干化学法)费用,提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4日系统数据,涉及违规人次1938次,违规金额7752元。以上共涉及违规金额8018元。

洪雅县中山镇卫生院上述行为违反《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诊疗服务】乙方应严格遵循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和医疗服务设施设备,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提供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个人负担。乙方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推诿治疗或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违规诊断升级、高套点数等”,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收费】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规范医疗收费,公示所有医药价格与收费标准。乙方应合规收费,不得重复收费、套用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将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自费,也不得诱导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到门诊缴费、药店购药或另设账号缴费”的规定。

根据《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节的轻重,给予乙方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不予支付违规费用(DRG/DIP付费的违规费用认定,按统筹地区规定执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中止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第四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本条第(二)项处理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要求乙方按照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相关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24点“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造成医保基金支出的”;第25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套用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的。”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对住院病人实施关联性不高的5’核苷酸酶测定违规金额266元,并处违规金额2倍违约金532元,共计798元。

二、追回做葡萄糖测定(酶法)收取葡萄糖测定(干化学法)费用违规金额7752元,并处违规金额2倍违约金15504元,共计23256元。

以上涉及违规金额8018元,处2倍违约金16036元,合计24054元(贰万肆仟零伍拾肆元整)。

三、责令医院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9月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按照指定账号主动将违规资金退回医保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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