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7、8、9三个月每月的5日-25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2022年医疗保险费缓缴承诺确认”模块中阅读承诺书,承诺依据协议约定执行。承诺只需提交一次,企业自承诺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参保单位缓缴的医疗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 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对已缓缴的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此次缓缴工作,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参保单位根据需要,可自愿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提前结束缓缴;
二是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办理退费、退休、转外省、清算等业务,须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三是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