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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6        信息来源:查看

一、起草背景

6月3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并同步印发《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深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结合我省实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同步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备案管理、提高待遇水平、完善结算服务、强化资金管理、提升医保信息化支撑力度、加强基金监管六部分十六项内容。

1.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范围。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外省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2.拓宽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渠道。异地就医住院实行备案管理,异地就医门诊无需备案。在我省原有备案渠道上增加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等多种办理登记备案渠道。

3.支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结算时,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符合转外就医规定并备案的,支付比例降幅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4.规范跨省临时就医人员报销待遇政策。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5.延长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长期有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年。

6.实现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将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并确认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医疗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7.强化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各级医保部门应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跨省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体系,在问题协同、线上报销、费用协查、信息共享等方面全面提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业务协同管理能力,统筹做好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工作。

(二)《细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范围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管理、预付金管理、医疗费用结算、费用清算、审核检查、业务协同、附则十个章节六十条。《细则》更加简化,可操作性更强。

1.登记备案方面。取消各种材料,拓宽备案渠道,使备案更便捷。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长期有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年。

2.预付金管理方面。我省按照可支付上年度6个月异地就医费用额度,确保预付金足额支付。

3.医疗费用结算方面。增加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暂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确保门诊慢特病结算准确。

4.费用清算方面。简化省级经办清算工作内容和程序,增加省内异地清算定义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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