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牵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0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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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