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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又有医械公司状告医院
发布时间:2018-07-30        信息来源:查看
医院是医疗器械企业的“客户、上帝”,如果不是“客户”太无理,谁又冒着不做生意的风险去状告“客户”呢。

日前,江西当地法院一份判决书,又掀开了一家医院因拖欠械企货款而被告上法庭的案例。

虽然械企胜诉了,但赢了吗?我们且从头到尾来说说这个案例。

原告,是一家名为江西省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我们就以“欣怡公司”替代吧。被告,则是江西赣州的安远县中医院。

据判决书,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了发下事实:

原告欣怡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安远县中医院支付给其货款计人民币62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其事实与理由是,从2015年起,欣怡公司与安远县中医院有业务往来,欣怡公司依合同约定陆续销售给该医院各种医疗设备和耗材,被告给付部分货款外,截至2017年5月3日医院结欠欣怡公司设备及耗材款计人民币625000元。

当年5月4日原、医院对所欠货款进行结算确认。此后,医院未支付原告所欠货款,经欣怡公司多次催付拖欠至今。

法院确认,2015年起,原告欣怡公司与被告安远县中医院有业务往来,截至2017年5月4日,欣怡公司共向该医院提供电解质一台、血凝仪一台、离心机一台、水浴箱一台、糖化血红蛋白仪一台以及富士胶片20000张。

医院虽然认可了上述的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清单,但对价格有质疑。因此,请了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终鉴定意见为:电解质分析仪25000元、全自动凝血分析仪28000元、低速离心机800元、生化分析超纯水器800元、糖化血红蛋白仪10000元、胶片7元/张。

根据该鉴定,法院可认定欣怡公司出售给安远县中医院医疗设备及胶片的价值合计204600元。这与欣怡公司诉讼请求中提到的62.5万元相去甚远。

另外,医院对2017年5月4日签收欠款数额为625000元的账款确认函表示异议。医院表示,该账款确认函没有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原告的送货清单和被告的收货单予以确认。且账款确认函中的财务章及私章从2013年就被员工林某违法占用,并非法定代表人盖章确认,不能证明是被告自认该笔货款及金额。该确认函并没有加盖医院的公章。所以不能证明被告认可其货款金额。

因医院的公章及私章被他人占用,因此该账款确认函不具有合法性,也不能证明欣怡公司要求支付62.5万元的观点。

而欣怡公司民通过各种途径递交材料,欲证明上述货款价值为62.5万元,但因为证据不够充分,未被法院采用。

法院认为,欣怡公司向安远县中医院交付了案涉医疗设备和胶片,安远县中医院也实际进行了安装验收使用,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对于欣怡公司要求安远县中医院支付货款6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则采信了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欣怡公司提供给医院的设备、耗材价值合计204600。

**终,法院判决,安远县中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欣怡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04600元。司法鉴定费2万元各付一半。案件受理费10273元,欣怡公司负担5000元,安远县中医院负担5273元。

事实上,近年来,医疗器械企业状告医疗机构的案例不在少数,更多的可能选择了是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综观这些案例,医院被告的原因,几乎都是因为欠钱不还。而医院往往对此也是“振振有词”,主要理由包括:医院换了领导;使用产品的科室是已经被承包出去了的;医院公章、财务章被人占用,签订的协议无效;由于出台了新政策,之前的合作不得中止,责任不在医院,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虽然医院是客户,但医疗改革进程中,也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医院处于变革的中心。合作还是需要更加谨慎,稍不注意,可能就埋了个雷、踩了个坑,**后要通过官司来解决,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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