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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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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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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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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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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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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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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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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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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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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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监观处罚〔202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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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海口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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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0803MJB228813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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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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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500PCS/盒,每包内含10PCS,生产日期:2020年4月2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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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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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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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时间: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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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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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监观处罚〔202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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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善缘大药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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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0803MA2UD1HH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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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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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硫糖铝咀嚼片,生产日期:2021年4月24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23日,规格:0.2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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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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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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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时间: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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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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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监观处罚〔20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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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河农场双河分场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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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0803MJB22860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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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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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且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压缩空气式雾化器,生产日期:2016年12月7日,安全使用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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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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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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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时间: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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