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销售药品时没有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发票,未做到票、账、货、款一致。企业向部分个体诊所、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未开具发票。企业下游中药饮片客户237家,只有4家企业开具过发票。
2.企业未按GSP要求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3.企业部分药品出库未按照GSP要求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
4.企业部分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不能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
5.企业温湿度自动监测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
6.企业经营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没有留存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首营品种审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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