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对象
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对象为: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范围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为:职工医保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各类缓缴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义务。未涉及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的单位、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三、缓缴时间
从2022年8月起,对上述单位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8月至10月共3个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缓缴流程
我市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缓缴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2022年8月至10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核定缓缴单位应缴职工医保费用时直接进行调整。
五、缓缴补缴期限
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满后,缓缴单位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按照规定及时补缴缓缴期间单位应缴费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提前补缴缓缴费用,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推送缓缴期间单位应缴费用至税务部门征收。
六、有关说明
(一)缓缴期间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正常核定缓缴单位保费,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当期职工医保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受影响。
(二)参保人员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缓缴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用;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
(三)新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及未纳入缓缴名单的参保单位,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符合条件的单位(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企业类型)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四)缓缴单位无缓缴需求的,应在8月19日前通过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或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取消缓缴。缓缴单位无缓缴2022年9月及(或)10月需求的,可在缓缴当月增减期前,通过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或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取消缓缴。
(五)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限满后,缓缴单位不履行补缴责任的,医保部门将依法追回缓缴期间的费用。
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