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省局组织对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违反药品GMP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对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含车间,以下统称“药品生产企业”)监管,防范药品安全风险,现就加强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提出以下要求:
一、监督企业及时上报停产情况。要及时全面掌握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情况,对药品生产企业拟停产3个月以上的,应监督其在停产5日前向所在地市局提交停产报告,报告停产生产范围、停产原因、停产起止时间。停产期间,企业要确保在库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有完整的状态标示。
二、严格做好恢复生产条件确认工作。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应对照药品GMP或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PP)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复产申请等相关材料上报所在地市局。所在地市局应组织现场检查,经检查符合药品GMP或GPP要求后,方可同意其恢复生产。不符合恢复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整改后重新报告,经所在地市局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加强对停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对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防范企业在不符合药品GMP或GPP条件下组织生产,防范企业以走票、挂靠等出租、出借证照、场所方式从事非法活动,防范企业将本企业厂房和设施设备以任何方式改作它用。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及时将企业长期停产和恢复生产信息上报省局,省局将视情况对企业长期停产和恢复生产信息予以公告;对企业已声明停产,但仍存在严重违反药品GMP规定或不具备药品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省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