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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0        信息来源:查看

一、政策依据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指出,“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

2021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21〕6号)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选择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管理。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各统筹区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待遇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开展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试点,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其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等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范围。共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纳入条件。明确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具备完善的医保结算系统和进销存系统,以直连方式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要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等医保基本条件,同时还明确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具备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等相关硬件条件,确保参保人员购药安全。

(二)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一是规定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原则上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高于药采平台挂网价格的,应在药采平台采购;低于药采平台挂网价格或药采平台没有挂网的可线下采购。二是明确医保目录内药品的销售价格由医保部门和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保目录外药品销售价格,由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三是分类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国家和省集中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内其他药品以加价率不超过实际采购价格的1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以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中药饮片以加价率不超过实际采购价格的2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购药结算流程。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采用凭处方购药和无处方购药两种方式。处方购药,分为纸质外配处方和电子处方流转,参保人员凭处方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处方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到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实现直接结算。无处方购药,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可直接向参保人员销售医保目录内非处方类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将药品费用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执行相应的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等待遇政策。

(四)电子处方流转。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加快本机构结算系统接口和院内处方流转改造,实现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和电子处方流转到门诊保障定点药店。

(五)监督管理。要加快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的监管,将医师处方、就医购药等纳入监管范围,实现购药、处方、配药等全程视频监控,准确掌握参保人就诊信息和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实现参保人购药全过程监管。

(六)工作要求。坚持试点先行,结合“双通道”定点药店实践经验,6月底前每个统筹区至少确定1-2家门诊保障定点药店作为试点,2022年底前各统筹区所辖县(市、区)至少要确定1-2家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确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稳步推进。

三、主要亮点

《通知》的主要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门诊保障待遇延伸至定点零售药店。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经遴选确定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其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等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改变了参保人员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才能享受门诊保障待遇的现状。

(二)进销存数据实时监管。将门诊保障定点药店与医保部门对接进销存系统作为基本条件,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要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药品采购、销售实时监管。

(三)购药全过程视频监控。要求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具备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能力,将医师处方、就医购药等纳入监管范围,实现购药、处方、配药等全程视频监控。

(四)无处方购药更加便利。在保障用药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购药便利性,对医保目录内非处方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实行无处方购药,确保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少跑腿”。无处方购药量原则上参照处方规定购药量执行。

(五)门诊统筹待遇有效衔接。参保人员在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使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保障定点药店享受的门诊保障待遇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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