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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6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推进基层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总体要求,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按照省政府“月调度、季报告”的工作要求,经研究,我委决定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月报制度,确保及时全面掌握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情况,推动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础保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制度,落实措施到位,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实行月报表、季报告工作制度

  从4月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在每月25日前上报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进度表(附件1-3)纸质版和电子版;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本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情况(含存在的问题和措施建议),遇到问题随时沟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变更明细表(附件4、5)随时上报。

  三、明晰职责,确保落实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能,不得因部门职能交叉而影响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明晰责任。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间要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强化督导检查,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严格绩效考核。

  联 系 人:省卫生计生委药品器械处 秦冬彦

  电话:024—23382935 ,024—23388779(传真)

  电子邮箱:lnypqxc@126.com

  附件: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情况统计月报表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情况统计月报表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情况统计月报表

           4.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变更表

           5.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信息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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