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启用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及徽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号)要求,为规范徐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定点标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保定点标牌
(一)规范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名称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具体标牌样式见附件。
(二)定点医药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制作定点标牌,悬挂于场所醒目位置。标牌规格为600mm(长)×400mm(宽),表面为弧形,中间厚40mm,两边厚20mm,材料为白钢拉丝。
(三)定点医药机构根据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可以在本机构中医疗保障办理场所使用医保官方标志。上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医保官方徽标。
二、工作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区医保部门根据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和本通知要求,督促、指导属地定点医药机构在2022年9月底前悬挂好医保定点标识标牌,实现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标识标牌规范统一。此前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相关标识标牌,包括但不限于如医保刷卡、医保定点、人社定点标识的贴纸、广告灯箱和标牌等,由各定点医药机构自行清理摘除,清除完成时间为2022年9月底前。
(二)各地区医保部门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标识标牌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关闭、停业、解除、变更的,按《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徐州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医保定点标识标牌的悬挂、摘除的管理工作。
(三)各地区医保部门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定点标识标牌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的,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严肃处理。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