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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医保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1        信息来源:查看

汕医保〔2022〕48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精神,现就我市2022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的确定

  自2022年7月1日起,不再以“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依据,按省规定调整为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后缴费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个人收入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按规定缴费。

  二、医保年度的调整

  医保年度统一为自然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根据统计部门提供数据,2020年汕尾市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6301元,即我市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8903元/月,下限为3781元/月。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待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后另行调整。

  三、执行时间

  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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