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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红桥敬善堂门诊部等五家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方后力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9-11-21        信息来源:查看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红桥敬善堂门诊部等五家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方后力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红桥敬善堂门诊部(普通合伙)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9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河东健馨中医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9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9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天津南开凤园健民综合门诊部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9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天津和平慈惠门诊部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10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六、参保人员方后力(身份证号:34242219770309XXXX)存在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看病购药的违规行为,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二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10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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