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医疗保障局于2022年3月2日印发了《关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漳医保规〔2022〕1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以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我市新出台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1〕107号)按照省最新确定的29种门诊特殊病种执行,但省暂未明确“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为了维护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市在省未确定前先行明确用药和诊疗范围,如上级出台有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治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制定依据
依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1〕10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1〕107号)制订该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疾病诊断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二是明确病种审核确认程序和诊断依据。三是明确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以及中药饮片部分药品用药目录和诊治项目支付范围。四是提出其他有关要求。